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规定?

问      题 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规定?
解      答

(一)全面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鼓励企业向示范区集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等优惠政策。(三)从2016年1月1日起,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投资类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分配的所得能准确划分的,股权投资收益或股权投资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本规定之前已按老政策交纳税款的,不补不退;仍未按规定交纳税款的,统一按此新规定执行。(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下调为10%。(五)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含幼儿园和托儿所),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六)福利企业增值税的退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办理。(七)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八)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3月1日起,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食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九)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暂停征收全市各类企业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十)从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十一)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2016年4月1日起,市区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十二)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十三)全面落实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查验正常的企业、查验相关费用减免的政策。(十四)从2016年3月1日起,无锡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已预缴2016年3月1日以后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实予以清退,原核定经营权期限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