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规定?

问      题 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规定?
解      答

(一)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沿用2678元/月的缴纳标准。(二)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率降至7%,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2%降至0.9%。(三)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继续由0.9%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8%降至0.3%,最高标准由2.4%降至2%,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1.31%下调至1.02%。(四)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五)研究制定我市职业培训(工种)目录,按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大中型企业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对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六)全面实施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本市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七)实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