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规定?

问      题 无锡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规定?
解      答

(一)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自觉做到贷款利率不上浮、少上浮;切实执行银监会“七不准”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对经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不予罚息直至免息、停息;引导金融机构少开银行承兑汇票,逐步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支持企业用贷款替换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简化和减少贷款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要求;对单笔2000万元以下的到期贷款,凡同意再贷的,原则上使用政府安排的还贷周转金进行“先还后贷”。(三)2016年人行无锡中心支行的再贴现(含再贷款)规模争取累计发放60亿元,余额新增5亿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央行再贷款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按最低标准执行。(四)市级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保证资金池10亿元。整合设立全市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贷款信用保证资金,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贷款信用保证资金。扩大市级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提升实力和信誉,降低担保费率。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保证方式,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与信用保单融资业务。(五)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